实施新环保法 加紧制度创新 推动绿色转型
发布日期:2014-09-23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22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强调,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环保法》为抓手,加紧制度创新,推动国家绿色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
潘岳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环保系统要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
环保系统要完善统一监管机制。新《环保法》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等多项“统一”职能。目前,由于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等因素,环保部门在实行统一监管上存在较大困难。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政府的支持,并试行落实职责的联合机制,为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环保系统要积极参与宏观综合决策。新《环保法》明确环保规划要与城市、土地等规划相衔接。环保部门要放眼长远,更深地介入目前的国家和地方规划体系,把环保的本质要求体现在所有规划中,抓住政策环评这一实现科学决策、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抓紧完善协同机制、建立评估规范;对区域限批既要用好用足,又要严格规范。
环保系统要切实强化环保部门监测职能。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给予了特别重视,不仅要求健全环境监测制度,而且要求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要严格落实新《环保法》关于环境监测的要求,理顺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切实履行环境监测职能,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重要作用,加快环境监测专项立法。
环保系统要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单位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健全举报违法、公益诉讼等公众参与的程序机制。
环保系统要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的作用。新《环保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国务院最近批准发布了关于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要借助新《环保法》的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措施。
环保系统要加快推进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新《环保法》明确授权地方立法可以针对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作出补充规定,正在修订的《立法法》草案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级城市。各地环保部门特别是有地方立法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限,加快地方相关环境立法,以保障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
潘岳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常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这次政策法制研讨会,就是要提出系列重大问题供大家讨论,通过讨论交流,推动环保领域的改革创新,在环保政策法制方面理出思路。
为此,潘岳提出一系列研讨题目:对新型环境污染问题是否有预研预判和应对策略?如何真正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全面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权重?是否应将一些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指标尽快纳入减排指标体系?能不能通过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实现城镇化更科学规划和更合理布局?如何通过强化环保准入和监管等一系列新政策大幅降低工业污染?如何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环保领域?如何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使排污企业从被动应付执法监管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何构建尊重生态系统方式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如何应对西方今后的绿色壁垒和环保压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分别就《新〈环境保护法〉解读》、《环境审判专门化及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司法鉴定与纠纷解决》和《探索生态环境资产核算,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做了专题讲座。参加会议的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解放军环保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应急中心、各环保督查中心、政研中心、环境规划院,及浙江省、重庆市、广州市相关负责人共120余人,围绕全力实施新《环保法》和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结合实际工作展开热烈研讨,发言十分踊跃,为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建言献策。
----摘自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