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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发布日期:2014-12-02

新环保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新《环境保护法》将在2015年1月1日实施,广西省玉林市政府及玉林市环保局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11月27日,玉林市组织市环保委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国控企业等单位250多人进行了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专题培训。邀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专家周平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讲解。

 

       保护环境越来越重要

 

       1989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掐指一算已经走过了25个年头。期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需要每个人的悉心呵护,才能有蓝天碧水,才能呼吸优良的空气。因此,保护环境越来越重要。

 

       新《环保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除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加大了强化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便捷的法治渠道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对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是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也是影响环境的主体。新《环保法》向长期以来“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亮剑,实施“污染按日计罚”、“责任人与企业面临双罚”和“处罚不设上限”的处罚措施。同时,还增强了环保部门法律权力,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备、设施,协同公安部门拘留违法人员。新《环保法》长出能制裁违法行为的“利齿”,今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依法保护环境,不仅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弥补了原环保法的一些不足,对环境保护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亮点一: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亮点二:新制定——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提出后,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等。新《环保法》还规定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亮点三: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新《环保法》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新环保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新《环保法》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重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此外,还有行政代执行,对拒不治污的排污企业,引入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等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如专家周平顺所说的,随着新《环保法》的正式实施,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自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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